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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来源:上海注销公司网 发表时间:2017-04-14 13:57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分局负责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外)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市其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四、提交材料目录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定书;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协议规定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他相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2、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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