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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非公司制企业注销登记

来源:上海注销公司网 发表时间:2017-04-14 13:56

 一、审批项目

外商投资非公司制企业的注销登记

二、审批机关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上海市商务部门审批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三、申请条件

外商投资的非公司制企业。

四、提交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4、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应包括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5、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8、其他有关文件。

注: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或破产、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除外);

2、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3、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

六、审批时限

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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