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三、审批机关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其下属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3.属于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四、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五、提交材料目录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本和所有副本;
5.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原发证的登记机关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表格;
2.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
3.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七、审批时限
登记机关当场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