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指导处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沈阳的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自3月1日起,沈阳全市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企业注销,通过扩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缩短公告时间、建立完善容错机制着力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
在试点改革工作中,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单位得到了拓展。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等,均纳入了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压缩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登记机关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简易注销申请实行当日办结。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须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
简化登记材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司注销,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建立容错机制。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的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可撤回简易注销公告一次,并可二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未能在公告期结束后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的,可二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等。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公司注销流程,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二次依程序重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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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记者 苏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