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破申200号
广州市远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被申请人广州市远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市远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破申2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申请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撤回其对广州市远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 六 月 十二 日